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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
更新时间:2014-08-02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

盗窃罪新旧司法解释重点内容对照表

13解释

98解释

数额较大

1000-3000元

500-2000元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曾经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等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第一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

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等情形之一的,可追究刑责。

数额巨大

3-10万元

5000-20000元

特别巨大

30-50万元

3-10万元

多次盗窃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认定为“多次盗窃”

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认定多次盗窃。

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巨大、特别巨大的50%,认定264条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数额达到较大或巨大起点,并具有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盗窃金融机构、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等情形之一,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二条 具有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八种)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规定“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四种概念,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第八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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