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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世祯律师
天津-天津
从业17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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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毒品犯罪
更新时间:2014-07-30

最近接了案子,被告人涉嫌贩卖运输毒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很不幸,此案为冰毒(甲基苯丙胺)且远超于50克,根据现行法律可以判处极刑。本人没有攻击法律权威的意思,但个人认为毒品犯罪判处极刑不妥,且现有量刑标准过重。从远古时代,推崇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杀人判处极刑,无可争议,当然不排除其它的情况,比如正当防卫等。但毒品犯罪为非暴力性犯罪,判处极刑恐有不妥。当然目前,毒品的危害性不容否认,但吸毒者不判处刑罚,吸毒者其实是贩毒的动因,正因毒品的暴利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毒品犯罪的产生。再比如,等科技,医学发展到一定程度,毒品对人身不至于造成太大的危害,那么毒品犯罪也将不会为犯罪了,可能只是涉及到生产经营相关的法律了,有可能仅仅像香烟一样了。也就是说毒品犯罪只是一个时代的产物。且,在欧美国家关于毒品犯罪的量刑要普遍低于我国,且有的国家,卖少量毒品于成年人并不构成犯罪。

且,目前我国关于毒品犯罪的量刑,各省市掌握不太一致,望能出台一致的量刑标准,不然可能仅因地区不同,后果则完全不同,当然也要考虑地区的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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