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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有风险
黎大方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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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从业18年


介绍一个重庆的案件:

喝酒有风险。

夏天到来,江边夜市生意一天天红火,赏江景、吹凉风、饮夜啤,成为重庆一道独特风景。

喜欢喝夜啤的朋友,不要忘记在尽兴的同时,还存在安全风险。近日,市二中院审结一起喝夜啤溺水身亡的案件,陪同喝酒的6个朋友赔偿死者家属11万余元。

醉酒溺水身亡

2010920日晚9时左右,云阳县新县城罗某邀请朋友小斌到娱乐场所唱歌。小斌又邀约朋友蒲某参加,3人喝酒直至深夜12点多钟。

当晚,万州区的田先生到云阳新县城,与当地朋友杨某、韩某、熊某相遇,4人相约到滨江花园一家烤鱼店喝夜啤。

蒲某与韩某相识,罗某等3人唱完歌后,一起到滨江花园与韩某4人会合喝夜啤。几人在烤鱼店喝了一斤半白酒、29瓶啤酒。席间,罗某喝醉,曾到厕所呕吐。

夜啤喝到次日凌晨3点多才结束,一帮人先后离开。众人走了一段路,发现罗某没有跟来,田某等3人返回寻找,发现罗某睡在滨江花园一张木桌上,喊不走、拉不走。蒲某随后也因醉酒,在另一张桌子上睡着了。

田某等人在劝罗某离开的过程中,发现他的手机不见了,便去寻找。待他们找回手机返回原地时,发现罗某不见了,随后听到江中有呀、呀叫声。二人担心罗某出事,立即打110报警。

924日,罗某的尸体从江中打捞上来。警方对罗某进行尸检,结论为醉酒后溺水死亡。

陪同喝酒赔钱

罗某亲属向陪同喝酒的田某等6人索赔,被拒绝。去年初,罗某亲属将田某等6人一并告上云阳县法院,要求赔偿全部经济损失58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警方曾对陪同喝酒的田某等6人询问,他们对罗某已经喝醉是明知的、显而易见的。虽然6人对罗某过度饮酒主观上没有故意,但没有完全尽到劝阻、保护责任,没有尽快为其解酒或通知其亲人前来照管。

田某等人在寻找罗某时,听到江中有呀、呀叫声,应该预料到罗某落水,应积极呼叫施救,但只采取了报警方式。因此,陪同喝酒的6人均有一定的过失行为,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死者罗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醉酒导致溺水死亡,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陪同罗某喝酒的6人担责20%,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1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6人中的杨某、韩某对判决表示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昨天,市二中院承办该案的法官表示,对醉酒者,一同进餐的人于情、于理、于法应予以关照。只有做到了这一切,陪同喝酒的人才能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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