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某的问题:我和前夫赵某已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三岁的女儿由我抚养,赵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到女儿18周岁。但是离婚一年多来,赵某只支付过6个月的抚养费,后来打电话赵某总是推脱。请问:1、我可不可以对赵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我是否可以要求赵某一次性支付余下的抚养费?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后生效。你和赵某已经依据你们签订的离婚协议登记离婚,该离婚协议已经生效,赵某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你不能依据该离婚协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够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仅限于: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据行政法规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决定。离婚协议是离婚的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一种合意,不属于上述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司法文书的任何一种,所以你不能依据离婚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你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后赵某仍不支付的话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关于子女抚养费的一次性给付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规定,“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依据该规定,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是以“分期给付为原则,一次性给付为例外”的。司法实践中,如果男女双方在离婚诉讼中没有达成一次性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协议,人民法院一般会判决分期给付。如果人民法院查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一次给付能力的话,法院也可以判决一次性给付。所以,如果赵某有一次性给付抚养费能力的话,你可以向法院提供赵某有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能力的证据,经人民法院查明属实,可以判决赵某一次性支付你女儿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