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郑轶律师
全国
从业19年 主办律师
0
好评人数
79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城镇、农村人口不同赔偿标准的适用问题
更新时间:2007-04-03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针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别确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这是考虑到当前我国城乡差别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但随着我省农村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乡差别逐步缩小,从保护受害者利益出发,在两种标准存在交叉的情形下,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   对于农村人口在城镇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   对于实行城乡户口统一登记管理的地方,计算标准也可以统一适用城镇人口统计标准。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