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以前案例
"小三"打赢官司获情夫赠房
2010年,广州法院曾经受理一单这样的案例:张某将夫妻共同房产协议赠与"小三",妻子未在协议上签名确认,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她事前知晓该协议的内容。如今赠与合同有效吗?
法院认为,张先生无权处分该房屋全部产权,但对其中一半产权及该房出售所得一半房款的处分是有效的。虽然未将房产过户,"小三"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依法可认定张先生将该房一半产权及出售所得一半房款赠与"小三"。张先生未能在1年内行使赠与的撤销权,法院最终依协议将一半房款判给了"小三"。
以前规定
已经付了钱,别找"小三"要?
"小三"、"二奶"成为近期新闻事件中的热点词,广州唐红炬律师认为,很多案例中都提到了"分手协议",征求意见稿中由于法院不承认这样的金钱交换,因此为摆脱"小三"而达成的"分手协议"是无效的。
在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相当于是,男方包养"小三",在分手时,双方约定分手费是5万元。这个时候,如果男方不付钱,女方也没有权利去到法庭上起诉,但如果男方已经付了分手费又后悔的,法院同样不予受理。这个保护二奶的规定引起极大的争议,也受到普遍的质疑。
新规解读
不让"小三""二奶"合法化
法院是否认可夫妻"忠诚协议"条款?备受社会关注。但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在昨日公布最终实施的司法解释中,将这条饱受争议的条款剔除出去。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卓冬青对此认为,这样的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实际上变相鼓励了男人养"小三"。
为什么取消这一条?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说,因为婚外同居这种现象比较复杂,在具体实践中难以以司法解释相关的条文来一一对应,不规定不等于不正视。他指出,基层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的时候,以后要坚持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善良风俗,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他们将通过案例指导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按照征求意见稿中第二条,男方已经付了钱给"小三"就不能要回来,实际上让"小三"合法化,与道德要求是不相符的,同时也损害了男方与配偶所生育的子女的合法继承权。司法解释(三)取消这一条文是正确的,也是符合实际的。
其他新规
夫赠妻房产,过户前可反悔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个人财产婚后孳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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