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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企业如何获得有效融资的几点看法
更新时间:2014-07-20

食品企业如何获得有效融资的几点看法

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 郭晓果律师

前言

国务院下发《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之后,中原经济区建设在法律制度层面正式纳入国家发展战略。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必然增加大量法律服务需求,律师在这方面具有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此,河南省司法厅成立“河南省律师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发展研究中心”,并适时组建五个专项律师服务团,这五个专项律师服务团是:“河南省产业集聚区建设律师服务团”、“河南省重点项目建设律师服务团”、 “河南省保护知识产权律师服务团”、 “河南省招商引资律师服务团”、 “河南省发展现代农业律师服务团”。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我市司法局及市律协也在努力想办法搭建平台,将律师法律服务与我市的重点企业尤其是食品企业进行有效对接,使律师法律服务尽快融入到食品企业的发展中,真正为我市食品企业的健康、蓬勃发展保驾护航。

如何有效融资以及如何保障金融资本的安全一直是困扰企业发展和金融机构资金安全的一个问题,我市的食品企业和金融机构,同样面临这样一个问题。下面,针对食品企业的特点及融资难问题,结合目前我国法律允许和规定的融资模式,我主要谈谈我市食品企业如何获得有效融资。

一、传统融资模式下的几种抵押贷款。我市的食品企业,大多是中小企业,对于中小企业融资问题,首先我们考虑的是如何从金融机构获得金融贷款,银行借款是中小企业常用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但银行有自己的风险控制原则,这是由银行的业务性质决定的。主要不足在条件要求高、借款期限相对较短、借款额度相对也小。对于银行来说,由于必须考虑资金安全,企业在贷款时,经常要求企业提供不动产抵押,如果没有不动产作抵押,企业很难得到银行的贷款。但是,除了不动产抵押,根据我国《物权法》《担保法》还规定了浮动抵押、应收款抵押及最高额抵押等几种抵押贷款方式,这几种抵押贷款方式在实践中用的较少,但是,这几种抵押方式各有其优势,应当可以为我市食品企业的融资及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提供一些参考。

(一)浮动抵押

浮动抵押,是一种特别抵押,指抵押人将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担保,在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保留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处分权。浮动抵押区别于通常意义上的固定抵押,它不以特定的或可以确定的财产之上设立抵押。我国《物权法》第181条规定浮动抵押的标的物可以是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我国物权法中关于浮动抵押制度的规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主体未作限制,根据《物权法》第181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都可以采用浮动抵押这种担保方式。2、浮动抵押的客体只能是动产,而把不动产、知识产权、债券等排除出浮动抵押标的物范围之外。3、我国物权法规定设立浮动抵押须有浮动抵押合同。4、登记对抗——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浮动抵押的优势在于:首先,浮动抵押作为一种以将有和现有财产为标的的担保物权制度,无疑扩大了可以作为担保的财产范围。其次,在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之前浮动抵押人拥有对被抵押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因此兼顾正常经营和融资的需要。此外,实现抵押权时,接管人制度的存在,亦可以保持企业的整体存在,不至于被迫出卖,拍卖企业,能够充分发挥企业的价值。浮动抵押的劣势主要在于浮动抵押人具有自由处分被抵押财产的权利,造成抵押标的具有不稳定性,担保权人或银行的利益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其利益的实现。

(二)应收帐款质押

在法律上,应收账款是一种债权,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权利质押。就担保法第七十五条承认的可以用于质押的权利品种看,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所代表的是一种债权,可以设定权利质押,除此之外,应收账款作为一种普通债权也可以设定质押,也得到我国《物权法》的承认。《物权法》对应收账款质押的规定拓展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同时也为银行的质押业务提供了一个新的业务增长点,有利于银行金融创新的发展。

目前,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几家银行已经开展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没有广泛开展的一个主要原因是银行对企业应收账款质押普遍规定了较高的信用等级要求,例如要求企业以对银行认可的特定买方赊销产生的应收账款向银行提出融资申请等等。而中小企业一般难以达到银行所要求的信用等级要求,其业务开展的对象依然是信用度较高的大企业。

(三)最高额抵押

为了简化手续,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我国《物权法》《担保法》均设立了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具有以下特点:1.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的债权额是不确定的。设定最高额抵押时,债权尚未发生,为保证将来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商定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度,抵押人以其抵押财产在此额度内对债权作担保。2、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3、最高额抵押只适用于贷款合同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

规定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交易可以适用最高额抵押方式,主要是为了简化手续,方便当事人,有利于生产经营。

(四)信用担保

信用担保是指企业在向银行融通资金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由依法设立的担保机构以保证的方式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在债务人不能依约履行债务时,由担保机构承担合同约定的偿还责任,从而保障银行债权实现的一种金融支持方式。信用担保是一种介于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中介服务,可以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高的问题。对于中小企业来说,通过信用担保的方式获取银行贷款是一种可行手段。

首先,采用信用担保方式贷款,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是贷款的银行利息加上一定金额的手续费,远低于从民间筹集资金的费用,从而降低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其次,可以降低银行的管理成本和经营风险,信用担保机构的存在可以简化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程序,降低管理成本。又由于信用担保机构能有效地应付银行的偿付危机,降低银行的不良贷款,因此可以刺激银行开拓新的信贷业务。由于担保的介入,还可以分散和化解了银行贷款的风险,银行资产的安全性得到保证,企业的贷款渠道也变得通畅起来。

二、完善中小企业股权融资机制,鼓励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等设立创业投资企业。通过风险投资资金和私募股权基金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

(一)风险投资是把资本投向蕴藏着失败风险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领域,旨在促使高新技术成果尽快商品化、产业化,以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投资过程。从运作方式来看,是指由专业化人才管理下的投资中介向特别具有潜能的高新技术企业投入风险资本的过程。风险投资的运作包括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四个阶段。风险投资方式与以往抵押贷款的方式有本质上的不同。风险投资不需要抵押,也不需要偿还。如果投资成功,投资人将获得几倍、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回报;如果失败,投进去的钱就算打水漂了。对创业者来讲,使用风险投资创业的最大好处在于即使失败,也不会背上债务。这样就使得年轻人创业成为可能。总的来讲,这几十年来,这种投资方式发展得非常成功。其实在此之前,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国外,以风险投资方式进行投资早就存在了。

(二)私募股权基金,私募股权基金一般是指从事私人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私募是相对公募来讲的。通过公开募集的,叫公募基金。如果一家基金不通过公开发行,而是在私下里对特定对象募集,那就叫私募基金。私募基金具有以下特点:1、渠道广阔,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对象范围相对公募基金要窄,但是其募集对象都是资金实力雄厚、资本构成质量较高的机构或个人,这使得其募集的资金在质量和数量上不一定亚于公募基金。可以是个人投资者,也可以是机构投资者。2、方式灵活,除单纯的股权投资外,出现了变相的股权投资方式(如以可转换债券或附认股权公司债等方式投资),和以股权投资为主、债权投资为辅的组合型投资方式。这些方式是近年来私募股权在投资工具、投资方式上的一大进步。股权投资虽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式,其主导地位也并不会轻易动摇,但是多种投资方式的兴起,多种投资工具的组合运用,也已形成不可阻挡的潮流。3、风险大,但回报丰厚,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首先源于其相对较长的投资周期。其次,私募股权投资成本较高,这一点也加大了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此外,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风险大,还与股权投资的流通性较差有关。股权投资不像证券投资可以直接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其退出渠道有限。但是,一旦成功退出一个被投资公司后,其获利可能是3~5倍,而在我国,这个数字可能是20~30倍。高额的回报,诱使巨额资本源源不断地涌入私募股权基金市场。4、参与管理,但不控制企业。一般而言,私募股权基金中有一支专业的基金管理团队,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市场运作经验,能够帮助企业制定适应市场需求的发展战略,对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进行改进。但是,私募股权投资者仅仅以参与企业管理,而不以控制企业为目的。

当前,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正处在发展初期,逐步受到关注。

三,金融租赁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一种创新形式,是一种集信贷、贸易、租赁于一体,以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特征的新型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出租人根据承租人选定的租赁设备和供应厂商,以对承租人提供资金融通为目的而购买该设备,承租人通过与出租人签订金融租赁合同,以支付租金为代价,而获得该设备的长期使用权。国际上发达国家的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我国已经入世,实现金融租赁业同国际接轨,促进其健康、规范发展可以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四,一个正在兴起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是票据中小企业融资。企业存入保证金(10%70%不等,视企业信用程度而定),剩余部分由担保或者质押保证,银行即可开出银行承兑汇票支持企业资金需求。对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中小企业,票据中小企业融资不仅容易获得,而且成本较低。

五、利用优惠政策融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定,各地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包括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创业基金、科技发展基金、扶持农业基金、技术改造基金等。这些基金的特点是利息低,甚至免利息,偿还的期限长,甚至不用偿还。但是要获得这些基金必须符合一定的政策条件。也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渠道。

结论:熟悉各种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和渠道的特点,有利于中小企业开展中小企业融资促进企业快速发展。同时积极了解新的中小企业融资手段、充分利用国家相关优惠政策也是中小企业做好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重要补充。

无论采用何种融资方式,都必须注意防范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比如,如果采用银行贷款融资,必然涉及到贷款合同、信用担保合同、抵押担保合同等合同条款的设计;如果涉及到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必然涉及到投资资金在企业股权比例的配置,股权的运作、股权的退出等法律问题;如果涉及金融租赁融资的方式,必然涉及到金融租赁合同条款的设计和法律风险的规避;如果涉及银行的票据融资,必然涉及到与票据融资相关的担保、质押保证等合同。为避免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或因合同条款的缺陷给企业和银行或投资方带来法律风险,最好聘请律师参与上述合同条款的起草和制定,以最大限度降低和预防风险。

以上是我的几点看法,有不对的地方,敬请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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