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李奇娜律师
河北-沧州
从业16年 主办律师
0
好评人数
5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丈夫擅自出卖共有住房,妻子该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14-07-13

丈夫擅自出卖共有住房,妻子该如何处理?

案例

郭先生和刘女士于前年登记结婚,并与去年在市区购置楼房一套并登记在郭先生的名下。之后因为刘女士迟迟未能生育,双方矛盾不断升级,最后,郭先生私下将房屋高价转卖给了急需用房的魏先生并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到了今年的夏天,郭先生和刘女士正式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可此时作为妻子的刘女士发现双方共有的房屋已经出售,那么,刘女士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郭先生擅自主张处分夫妻共有的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呢?

分析:

我们国家实行的“夫妻财产共有制”,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88条的规定:对于共有的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因此,上述房产属于郭先生和刘女士共同共有。那么,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外,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8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因此,上述的案例中郭先生未经刘女士的同意擅自出卖房屋的行为虽然认定是无效的,但是,作为魏先生对于郭先生擅自处分房屋的行为是不知情的,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作为善意第三人的魏先生可以获得上述住房,而刘女士的损失只能向其前夫郭先生请求赔偿相关的损失。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