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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飞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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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立即纠正**市法院错误执行以房抵债问题的申诉报告
更新时间:2014-07-07

关于请求立即纠正**市法院错误执行以房抵债问题的申诉报告


尊敬的省、市法院、检察院、政法委等部门领导:

我叫文**,男,**岁,**市**镇流**村村民,文盲,因与同乡文*合伙纠纷案被诉至**市法院,法院判决我偿付其21325元,并承担诉讼费1000元(见附件一:(1996)*经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我上诉后***中院二审判决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见附件二:(1997)*经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我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后未被受理,在此期间,我因经济困难无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就这样被**市法院于1999***日执行了司法拘留15的处罚,并于1999***日发公告责令我于1999****日之前自动迁出位于**市**镇**村桥头*号的二层住房(见附件三:(1997)*法执字第***号公告书),同日委托**市物价所,由该所1026日出具鉴定书,对以上住房估价23529.36元(见附件4:*价事估字(1999)第***号估价鉴定结论书),又于199911**日裁定将该房抵偿给文*(见附件五:(1997)*法执字书第***号民事裁定书),将我室内财物全部清出后交付给了文*使用至今。

我对**市法院以上做法持有严重异议,特申诉反映如下事实:

1、法院委托物价所对我住房评估作价未通知我,直到2013**日请律师经院长同意后复印了本案案卷才知情。对鉴定结论我有异议,该房建于1994年,当时的建造成本价已近二万元,至鉴定时该房远不止23000余元,实际价值被大大低估,而我在本应得知鉴定结论起15天内有申请重新鉴定的程序性权利早已被剥夺。

219987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第五节“金钱给付的执行”第38条规定“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第39则规定“查封、扣押财物的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价值相当”,该规定仅限于“查封、扣押”,而不是“抵偿”,法院将被执行人的农房在未经公开拍卖的情况下直接抵偿给债权人的做法极为不当,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忽略了被执行人意志和利益。

3、法院1999年拿我房产强行直接抵债,未考虑维持我基本生活所需(我和年幼的儿子无处居住,在外流离失所一直到今天),如此处理简单粗暴,损害了我农村住房所有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实际上该房所处地理位置优越,对外出租在当时也是可行的,若能主持双方执行调解,以该房一定时期内的租金抵债实际更可行(10多年的租金足已抵偿23000余元债权),既维护了法律尊严,保护了债权人利益,又不至于损害被执行人农房所有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

4、**市检察院认为原一、二审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于19996**日决定建议**市检察院提请**省检察院提起抗诉(见附件六:(1999)*检民行建提抗字第**号建议提请抗诉案件报告书),**省检察院认为二审法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当,于20007**日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见附件七:*检民行抗字第(2000**号民事抗诉书),但时至今日,再审并未进行,省检察院抗诉书被架空,该案错误并未得到纠正。

5、执行法官19996**对我所作执行笔录中提到了检察院到**镇调查了相关情况,我也表达了该案确属冤案不同意执行的意见,但法院还是以检察院未提起抗诉之前本案必须强制执行为由,抢在省检察院抗诉之前于199911**书面裁定当天下午将我房产强行抵给了文*,造成了该房被文*占有10多年的既成事实,这是明目张胆的执法犯法,本案从20006月起就应停止执行,这期间文*应退还房屋,听侯法院再审结果。

6、**市法院得知检察院抗诉,只是在1999123日书面通知文*“此房暂不能出卖,有关部门暂不办理有关该房屋的买卖过户手续”,至今未办理执行回转手续,未责令其退还该房,“抵偿”变成了无期限的永久占有。

7、我找过文*,他多年前已将该房转让给其亲戚。我也找过该亲戚,该人答复说他是从文*手上花钱转来的,你与文*之间的纠纷已经有法院裁决,只要不是法院找他,他不会退出该房。

除了以反映上事实,**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其他问题也不少,摘要列举如下:

1、法院委托估价结果与判决金额高度吻合,仅有1104元差额,估价报告也查不到所依据的各个子项目清单,估价金额不知从何而来,有违客观真实性要求。

2、在被执行人没有签收的情况下,法院将评估报告书交由***转交,而***至今未转交到,送达文书上却有我的签字,该签名显然是伪造的。

3、在房屋评估鉴定报告出具8天前作出责令我自动迁出房屋,逾期强制执行的公告,说明估价金额不论高低,法院都已决定了以房抵债,而不考虑法律规定的价值相当问题,没有做到“即时钱物两清”。

4、责令以房抵债的民事裁定没有直接送达给我,他人代为签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鉴于以上严重问题,申诉人明确提出二点意见,并委托我儿子代为递交此报告,请求予以高度重视并纠正:

1、**市法院办理房屋执行回转手续,责令文*限期退出该房,我自愿放弃抗诉和再审申请,同意按原一二审判决支付给文*21325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因本案执行问题重重,本应加倍支付利息部分则不再支付),文*退房时间以我支付该款时间为准,可以给其留出必要的搬迁时间(以不超过付款日期三天为限)。

2、若**市法院不同意上述意见,我坚决要求按省检察院抗诉书,由省高院直接再审,或者指令中院再审。无论再审结果怎样,无视被执行人意愿和基本生活需要损害其住房权益的以房抵债错误做法均应被纠正,由被执行人根据再审调解或判决确定的结果履行金钱给付义务。

礼!

报告人:

受托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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