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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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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兰州某研究所与兰州某有限责任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更新时间:2014-07-02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兰州某研究所与兰州某有限责任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法研[2011]88号 2011年6月29日)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甘高法[2011]99号《关于审理兰州某研究所与兰州某有限责任公司因专利侵权纠纷上诉一案中有关法律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第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起诉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应以专利权被依法授予为前提,而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因此在专利申请日到公告日之间,实用新型专利权并未产生,在此期间发生的实施与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相同技术方案的行为,不构成专利权侵权,由此引发的纠纷应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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