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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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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4-06-29
辩 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某某父亲的委托,指派崔明玉、王涛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经查阅案卷材料、庭前会见及参与今天的庭审活动,辩护人对城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及其犯罪事实和全部证据没有异议。现结合本案中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张某某在本案中具有立功行为。

根据本案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在本案中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李某,其行为属于立功行为。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

三、本案被告人张某某所送的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和个人造成实质性的危害。

本案被告人张某某所送的毒品虽然达到24.5克,但并未扩散到社会上,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其毒品没有对社会造成实质危害。因此其危害性较小,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和个人造成实质性的危害。

四、本案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审判期间,对自己的犯罪活动和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代,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案情。认罪态度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鉴于被告人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也希望法庭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给予其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

五、被告人及其家属愿意积极缴纳罚金。

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的过程中,告知他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时应该并处罚金,表示愿意积极缴纳罚金,其家属也愿意代缴罚金,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六、本案被告人1998年5月2日出生,未满18岁,属未成年犯罪,量刑时应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法定从轻量刑。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在本案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并能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其行为属于立功行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对本案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的刑法处罚。

辩护人: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崔明玉 王涛律师

2014 年05 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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