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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生效后开发商强制拆迁违法
赵云雷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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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抚顺
主办律师
从业15年

2007年10月1生效的《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虽然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法律没有界定,但笔者认为,开发商开发用地不能属于公共利益,因此,被拆迁户完全可以凭《物权法》制止开发商的拆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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