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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的撤销与维权
更新时间:2014-06-25

[基本案情]2013年3月15日20时30分,被告D某驾驶鄂F/////号轿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路“商贸城”门前路段,右转时,与同在右行驶原告A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夫妇二人受伤事实。后经襄阳市交警/大队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认定被告D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原告A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原告C某无责任。2013年4月15日,事故双方在交警/大队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后被告D某以需要从保险公司理赔为由,从原告处取走全部涉案证据材料原件,并将该材料交给被告//保险公司。数月后,二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分文赔偿,且相互推诿返还原告证据材料原件。

[焦点与利弊]是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已经确定的金额按合同之债起诉,还是以交通事故侵权按重新计算的金额起诉?按照前者,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只需以已经确定的金额起诉D某一方即可,较为简单便于操作,但胜诉后执行面临的是D某个人,可能存在一定风险。按照后者,重新核算的金额将有较大幅度增加,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保险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人更便于执行,但诉求中首先要考虑的则是撤销交警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如果该诉求不被法院支持,法院可能针对案由选择不当要求原告撤诉后重新起诉,或者直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工作]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缜密的安排与多次和当事人沟通最终将涉案材料重新予以收集、固定。律师将前述焦点与利弊告知原告后,又经过反复斟酌分析案件材料,然后进行了进一步的具体分析:1、本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内容存在一定的瑕疵,对原告来说存在显失公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交通事故赔偿在有保险情况下应有先后顺序之别,即先由交强险赔偿,次后再按双方过错比例担责,但本案中交警部门调解明显将原告的全部损失一并按过错比例划分,与法律规定相悖,对原告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因被告未履行调解协议,原告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因为调解过程中原告对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做出了一定的让步,换来了协议的订立,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应当依约履行。若被告根本未履行义务,说明被告已翻悔,此时若仍按调解协议履行,既是对被告不守诚信的放纵,也是对原告就全部损失主张赔偿的权利的损害。因此,在此种情形下,原告有权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就全部损失主张赔偿。4、本案中,交警大队主持的调解是一种行政调解,虽然当事人双方均不得随意反悔,但被告作为赔偿义务人,应当依约全面履行协议义务,在其缺失诚信拒不履行的情况下,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合上述分析,律师最终给出的建议是以权益最大化方案起诉。

[案件结果]本案经过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的二次开庭,承办法官也曾一度要求原告撤诉后重新起诉,但在律师的精心工作与不懈努力下最终法院判决:一、撤销原告A某、C某与被告D某于2013年4月15日签订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二、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赔付范围内赔偿原告A某、C某各项损失费用//元。此后,三方均未上诉,且保险公司按生效判决及时履行完毕,原告权益得以获得最大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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