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5月10日,朱某被浙江上进有限公司招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朱某从事车间主任岗位工作,公司承诺朱某月工资为4000元。自用工之日起,朱某多次要求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被公司拒绝。2013年08月06日,朱某自动离职,向公司交接了工作。朱某为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不知如何申请劳动仲裁,无奈之下,特来我律师事务所请求我们为其维护合法权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朱某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养老保险金。经过调查分析、收集证据、整理材料后,作为代理人我们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开庭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庭审情况,作出了仲裁裁决,支持了朱某的劳动仲裁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