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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瑞红律师
河南-洛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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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洛阳刑事辩护律师什么是实行行为?
更新时间:2014-07-19

什么是实行行为?

由于刑法不仅处罚犯罪既遂,未遂行为,而且处罚预备行为。所以广义的行为概念既包含实行行为,也包含预备行为。

实行行为是刑法理论上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对这一概念的理解,不能仅从形式上理解,还必须要从实质上理解。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没有侵犯法益的行为不可能构成犯罪,也不可能成为实行行为。即便是某种行为具有法益的侵害性,但是这种危险程度极低时,刑法也不可能将其规定为犯罪,这种行为也不可能成为实行行为。

一方面,实行行为是符合构成要件的,具有侵害法益紧迫危险性的行为。由于我国规定处罚预备行为,因此实行行为必然是侵害法益的危险性达到紧迫程度的行为。即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实质区别在于侵害法益的危险程度不同,而不是危险的有无,至于某种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应以行为时的具体事实为基础进行判断。

另一方面,实行行为并不是任何与法益侵害结果具有某种联系的行为,而必须是类型性的法益侵害行为。

实行行为以行为人自身直接、积极的身体活动去实施为原则。成为作为犯。有些事行为人用消极的动作来实现犯罪,是不作为犯,这种情况下实行行为的实质内容需要特别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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