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故意伤害致死案辩护词
张立峰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已服务 352人
陕西-西安
主办律师
从业27年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黄某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指派我作为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依法出庭履行辩护职责。
庭前我们在法院查阅复制了卷宗材料,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并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已经对黄某故意伤害一案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首先我对被害人家属表示深深的同情,被告人黄某对自己造成的无法挽回的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们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认定的基本事实是清楚的,适用法律是正确的。同时依据法庭调查的案件事实,是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和减轻处罚的。基于此,辩护人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恳请合议庭酌情采纳:
一、本案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可以减轻被告人的罪责。
案件的起因和过程来可以清楚的看出,是胡某等三人因20131115日因滑旱冰期间发生碰撞,双方都不礼让的情形下发生互殴的事件中受害人一方三人觉得吃了亏,太窝囊,便蓄意报复。他们三人购买三根甩棍于第二天晚上九时许四十分冲进被告人工作的场所进行复仇殴打被告人。从被告人黄宇飞和王攀龙的供述和其证人可以清楚的确认,是被害人方三人手持甩棍直接冲进吧台,对正在吧台内换鞋的黄某和王某实施共同的猛烈击打,当时被告人和王某是在根本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被对方突然袭击,当时被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受到突然地不法侵害,被告人在措手不及的情急之下,被迫奋起自卫,因此受害人方三人的行为存在寻衅滋事和报复的故意,主管和客观上都有具有明显过错,故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二、被告人黄某某的伤害行为构成防卫过当,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卫过当的构成必须具备四个要件:一是防卫过当的客体必须是不法侵害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二是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必须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三是防卫过当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个公民;四是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必须是防卫人对过当结果持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或者放任的态度。

本案中,被告人在遭受打击,为摆脱被害人等人的不法侵害,实施防卫措施,造成受害人伤亡的后果。根据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水平,能够认识到用折叠刀进行防卫,会造成他人受伤的后果,但是被告人黄宇飞对防卫过当行为可能超过必要限度的结果是放任的,他用水果刀采取防卫措施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的发生。由于被告人主观上对防卫后果是持放任态度,进而造成被害人由于防卫过当的行为而引起伤亡的后果。因此,黄宇飞的行为完全符合防卫过当的四个要件。

三、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本案中,被告人在案发后未逃离现场,他自己感觉事情弄大了,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的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的,对行为人可以自首论处。 对当众犯 罪后投案,是否可认定为自首,首先,在于行为人仍旧停留在现场,并没有逃离的举动。其次,并未遭到现场目击公民的围捕追击,对他人报警行为未阻止或反对。在现场实施犯罪,行为人亦没有逃离,而是主动投案,符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客观要求,是可以作为自首认定的。

被告人是在被报复击打的情况下才有的伤害行为,本案发生确属突发性犯罪,这和那些蓄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严重刑事犯罪也是有很大区别的。请法院量刑时考虑这一具体情况而对其从处罚。
四、被告人的单位负责人和被告人共同对受害人物质损失已进行了部分赔偿。可以从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根据赔偿协议2014326日双方达成的协议书,被告人单位负责人胡晓平和被告人已共同赔偿伤者医疗费用80000元人民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五、被告人归案后能够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与量刑是有直接关系的。从侦查卷宗来看,本案中被告人在案发后,全面交代、彻底坦白,特别是对犯罪动机、情节作了详细交代,便于本案的彻底查明。在看守所里他也多次对办案人员和辩护人表示了自己的后悔之心,他痛恨自己,追悔莫及。可以看出被告人只是一时糊涂才做出这样的事情来。在法庭上的认罪态度也是基本端正的,并对自己的行为深表后悔,对自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也深表愧疚。因此基于被告人在事件发生后愿意认罪伏法,认罪态度较好,本辩护人特请求合议庭对其从轻处罚。
六、对被告人的量刑

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陈某案发后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量刑与被告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是相适应的。

综上所述,被告人伤害致死人命,后果严重,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受害人具有明显过错,被告人的伤害行为是有一定的防卫性质的,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深,情节不是特别恶劣,属于偶发性的初犯,被告人对受害人物质损失已进行了部分赔偿,被告人归案后能够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应当给被告人一个悔罪改造、尽快从新做人的机会。被害人是值得同情的,但同情不能抹杀事实。在给死者一个心灵告慰的同时,也应该给生者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因此,恳请法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
张立峰律师:
2014613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2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说说您遇到的问题...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婚姻家庭问题
小寨一旱冰场内小伙与工作人员发生打斗 被刺身亡
0人浏览
新公司法全文
0人浏览
浅析建设工程款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适用
0人浏览
法院判决李阳夫妻离婚 回应网民四大疑点
0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