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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回宿舍途中因病死亡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更新时间:2014-06-17
工回宿舍途中因病死亡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2012年7月9日11时许,成都某特种
玻璃制造有限公司职工张某感觉身体不适,
遂请假于午餐后回宿舍休息至第二天早晨。
第二天早上6时40分,张某在公司食堂用
完早餐后,在回公司宿舍途中突然倒地身
亡,经诊断为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之后,应张某之妻的要求,该公司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2012年8月,成都市人社
局经调查核实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张某之妻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
理后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来源:四川在线2014-05-27
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一)
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
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
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该
法条考虑到劳动者在自身有病的情况下仍然坚持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为公平原则考虑,将该种情形纳入工伤保险调整范
畴,体现出对劳动者倾斜保护原则和目的,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因工作
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经济补偿”的立法
目的。但是,该法条对如果适用作了严格的限制,即必须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致,以确保
“病”和“工作”之间具有密切的因果联系。
在上述法条中规定的情形之外, “伤”与“病”,分属社会保险中的工伤保险和医
疗保险,二者有着本质的不同:工伤保险针对的是劳动危险和职业性伤害,而医疗保险
则针对的是疾病风险。工伤保险的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无需劳动者个人缴纳,
而医疗保险则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工伤贯穿着无过错责任原则,而疾病风
险则部分需要员工个人承担。
具体到本案,张某到公司食堂用餐后,在返回宿舍途中死亡,是在请假期间,且当时
并不在工作岗位上,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一)项视同工伤的情形。
但可以按照非因工死亡,根据当地标准获得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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