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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书写借条、欠条、收条应注意什么
2014-06-10
王国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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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主办律师
从业25年
律师提醒书写借条、欠条、收条应注意什么
近年来,随着由于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民众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民众之间的相互借款越来越普遍,借贷的数额也越来越高,
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多。在这类纠纷中债主提供法院的证据往往只有一份
“
借条
”
,在法律上称之为
“
孤证
”
,即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因此,民间借款中如何写好借条,需要注意一些法律技巧。本律师在多年的办案中遇到过各式各样的借条,现就民间借款如何正确写好借条给广大债主提个醒:
一、借款时宜写
“
借条
”
,不宜写
“
欠条
”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收是双方基
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
写
“
借条
”
,而不宜写
“
欠条
”
,以省去诉讼中解释
“
欠
”
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二、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
4
倍范围内约定利息。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
6
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
211
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
“
诉讼时效
”
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用
2
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
20
年诉讼时效。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
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
2
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四、借款时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
“
张叔
”“
张兄
”
;将借款人写成
“
阿三
”“
四妹
”
之类等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五、借款时借条应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
较典型的案例是张三向李四借款
10
万元,同时出具借条写明借款
10
万元,几个月后,张三归还李
1
万元,遂将原借条撕毁,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条一份:
“
张三原向李四借款
10
万元,现还欠款
1
万元
”
。这里的
“
还
”
字既可以理解为
“
归还
(huang)
”
,又可以解释为
“
还(
hai
)欠
”
“
尚欠
”
。由此产生争议,对出借人非常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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