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投资人,因此对公司享有法律权利,根据《公司法》归纳股东权利如下:
一、股份公司、有限公司股东共有的权利
1、对公司对外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按照我国法律,公司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股东以其出资和股份作为承担公司对外责任的限额,超过限额的对外债务有权不予承担。
2、享有资产收益权。公司股东可以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投资资产的定期收益。
3、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参与权。公司股权是股东的财产权,由于公司对公司承担了出资义务,因此,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享有决策权,主要是根据公司章程对公司重大事务行使表决权。
4、为公司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由于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公司的管理经营好坏直接关系到股东的投资风险的大小。因此公司股东可以按照法律及公司章程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聘请及罢免的权利。
5、公司登记事项查询权。公司的重大事务均需要记载在工商登记档案中,这些登记事项直接规定了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因此股东有权查询公司这些登记事项。
6、提请法院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的权利。按照法律规定,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则属于无效决议,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7、有可以被选择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人可以自行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因此股东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为自己设定其他权利。
二、有限公司股东特有的权利
1、共同制定章程的权利。公司章程对公司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作为投资人有权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2、签订股东设立协议的权利。设立协议是约束各方设立义务的基本文件,股东有权就设立协议内容与各投资人协商议定。
3、追究未按规定缴纳出资的股东违约责任。股东的出资义务是基本义务,股东可以要求未按照约定缴纳出资的股东限期补缴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4、获得出资证明书并记载于股东名册的权利。股东出资并验资后可以要求公司向其开具出资证明书并将自己的名称记载在股东名册上以证明自己的股东身份。
5、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身份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权利。股东身份的唯一合法记载证明是工商登记机构的记载,因此合法出资的股东有权要求办理股东身份登记以及变更登记。
6、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对于公司上述主要资料,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并复制。
7、合理查阅或者提请法院要求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股东可以依法要求公司财务部门提供公司的会计账簿。如果公司不合理拒绝,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要求公司履行提交义务。
8、按实缴出资比例或按约定分配红利和优先认缴新增资本的权利。分红权和优先认购新增资本权利以保障股东出资收益权的基本权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及公司章程保障股东的上述收益权。
9、获得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公司应当将年度财务报告向股东提交或者供股东查阅。
10、参加股东会以及召集股东会的权利。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股东有权参加股东会并且在符合法律的情况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申请董事、监事召集或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商议公司重大事项。
11、监督股东会程序的权利。程序是保障实际义务的前提,股东有权对股东会召集程序中的问题要求股东会予以改进,并对违反程序的决议要求法院撤销。
12、有按出资比例或按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的权利。表决权是股东的核心权利,股东可以按照出资比例确定表决权也可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实行按人数表决等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
13、修改股东会会议记录的权利。对股东会会议记录以及决议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地方,股东有权要求股东会予以修改。
14、股东有权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股份。股东可以通过内部转股来实现自己股权的价值。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只要双方达成协议即可,不必其他股东同意,更不涉及损害其他股东知情权和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15、股东对其他股东向外转让的股权享有知情同意权及优先购买权。按照法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是对上述限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6、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股权的权利。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应当分配利润但是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或者解散但是股东会决议使公司继续存续的。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公司股东反对上述决议的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7、要求法院判决公司收购其股权的权利。如果出现16条所述情况,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但是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股东继承人继承公司股权的权利。公司股权也是财产权的一种,因此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按照法律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0、参加公司破产清算组并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公司解散后,为最终了结现存的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需要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作为公司投资人,为了监督清算程序防止公司资产的不正当流失,因此公司股东有权参加公司破产清算并在清算完成后分配公司剩余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