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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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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更新时间:2014-06-05
未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案情:2013年黄某到城阳区某公司工作,从事公司会计,某公司没有黄某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其缴纳保险。2013年冬天,因为公司人事变动,公司负责人张某找黄某谈话,称其不适合现在的工作岗位,让其提前找工作。黄某和公司负责人张某某协商赔偿事宜,张某置之不理,后黄某和公司工作人员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后离开公司。

因为公司对黄某不予赔偿,因此,黄某找到笔者,委托笔者向公司索赔,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违法辞退的经济赔偿金,补缴社会保险。

分析案情和相关的证据后,笔者认为,公司在黄某入职一个月以内没有和黄某签订劳动合同,违法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向黄某支付双倍工资。公司没有给黄某缴纳社保,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应当为黄某补缴。公司没有合法理由,口头辞退黄某,属于违法辞退,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2014年3月笔者代理黄某将某公司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支付经济赔偿金,并向社保机构投诉要求补缴社保。经过开庭,某公司的代理人辩称已经和黄某签订了劳动合同,是黄某自己离职,而不是被辞退,因此不能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赔偿金。但是某公司没有提过相应的证据。而笔者提供了职工档案信息表、交接表、银行工资明细、黄某和公司领导的谈话录音等多份证据来证明黄某所主张的事实。

后来因为公司拒绝调解,仲裁委员会依法仲裁,裁决有某公司支付黄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0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6000元.

本案经过笔者的努力,使黄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很好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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