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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方案
更新时间:2011-07-31

代理方案

致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西安含光路支行:

就周至县开关厂借款纠纷一案,我所根据贵支行提供的资料,结合相应的调查,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该借款纠纷涉及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诉前风险以及我所的代理方案,作如下说明:

本案涉及的法律事实及法律关系 事实方面

通过查询资料可看出,周至县开关厂于2000年从周至县集贤分理处贷款72.7万元,该笔贷款由该厂用本厂的房产进行抵押,贷款及展期内除归还过六万元本金(利息)外,其余贷款本金及利息至今未还。现该笔贷款已逾期,周至县开关厂构成违约。

法律关系分析

A: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合同形式为书面合同,合同上均加盖双方公章及法人(代理人)签字,故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B:抵押担保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合同形式为书面合同,合同上均加盖双方公章及法人(代理人)签字,且抵押物已在周至县房地产部门备案,贵行持有周至县房产局发给的他项权利证书。故该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债务人的经营及财产信息

经过调查,债务人正常经营,抵押物正常存在,抵押登记合法有效。

诉讼方案 本案中的贷款未办理强制执行公正,故应通过法院诉讼确定还款本金和利息。 诉讼中可能的抗辩理由

A:该笔借款发生在2000年,对方在诉讼中可能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对方于2004年归还贵行6万元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中断至2006年,周至县集贤分理处从2006年起是否一直对债权人进行催收,这一期间是否存在诉讼时效的中断,需要贵行提供催收证据,来反驳对方的抗辩理由。

B:抵押合同与他项权利证书上均有抵押期限,且抵押期限均已过期,债权人可以以此来抗辩,认为抵押过期,不再承担抵押责任。这一点可以依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驳回对方的抗辩。抵押权是物权,债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可以主张抵押权。只要证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没有过期,对方当事人的抗辩可不攻自破。

诉讼前景

该笔贷款,依卷所附证据不足对贵行不利,如能提供催收方面的证据,能够证明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债权在未超出诉讼期间,胜诉的把握非常大。

执行方案

判决生效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本案有抵押物,法院会首先对抵押物依法评估,拍卖;如拍卖款不足清偿本息,法院再对债务人的其他财产进行依法执行。

代理目标

依据本案的客观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本次代理目标为全额收回周至县集贤分理处的贷款本息。

代理费标准

我所代理本案律师代理费将按回收债权金额的百分之五计收以上代理方案,供贵支行参考!

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

魏宪合律师

201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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