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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状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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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状律师:本所代理的上诉案件获得二审法院改判
更新时间:2011-07-26

案情简介:

朱某某:浙江临海人,农民。

顾某某:上海奉贤人,农民。

朱某某于1995年3月26日与顾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顾某某将其所有的宅基地房以人民币23,500元出售给朱某某。双方于1997年8月6日,达成新的协议,签订了《退房协议书》,约定朱某某于1997年8月6日将房产退还给顾某某,同时顾某某将购房款23,500元退还给朱某某,并约定上述协议双方签名盖章并退还房屋和房款后生效。

因顾某某无法偿还购房款,双方于1998年2月27日又签署了《关于延期退房协议书》,约定顾某某到1998年12月31日付清退房款,朱某某仍居住此房,并无需支付房租,如到期顾某某仍无法付款,则由双方与本村人员共同协商。但1998年12月31日,顾某某仍未付款。

2010年11月顾某某发函给朱某某,要求其搬出上述房屋,因朱某某未搬出房屋,顾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朱某某返还房屋给顾某某。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做出判决:1、双方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朱某将房屋返还给顾某;3、顾某将房款返还给朱某。

朱某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委托《帮女郎》律师后援团上海余庭律师事务所代理上诉事宜,经过余庭律师的努力,二审法院撤销了原审判决,并直接做出改判,驳回了顾某某的诉请。

本案案号:(2011)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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