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谢峰律师
湖北-鄂州
从业32年 主办律师
11
好评人数
1026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案件之代理被告的典型案例一
更新时间:2014-05-14


[ ] 著作权侵权纠纷

[ 受理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2014)东二法知初字第57

[ ] ⅹⅹ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 ] 东莞市ⅹⅹ树脂材料有限公司

[ 案 情 ]

美国的ⅹⅹ公司于200581日与ⅹⅹ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签署《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授权原告在中国对服务协议附件A中所列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这些图像展示在美国ⅹⅹ公司的互联网站上,在中国境内也能够看到。20121月,原告在监测中发现东莞市ⅹⅹ树脂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在其网站中使用美国的ⅹⅹ公司的某品牌图片,并于2012112日对被告的网站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

2014212原告对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使用美国ⅹⅹ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服务协议附件A中的一幅编号为816196002图片,侵犯其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和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原告为证明被告侵权行为提供证据如下:

证据一,北京市ⅹⅹ公证处于2010111日作出的(2010)京ⅹⅹ内经证字第ⅹⅹ号公证书,原告证明其享有涉案侵权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及著作权来源的合法性,公证书中有美国ⅹⅹ公司于2010920日出具的一份《版权确认及授权书》,该公证书对《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确认原告为美国ⅹⅹ公司在中国的授权代表,所依据的是双方于200581日生效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的条款。

证据二,大连市ⅹⅹ区公证处于2012112日作出的(2012)大ⅹ证经字第1013号公证书,原告证明被告侵权,保全证据中显示涉案侵权的一幅编号为816196002图片,该摄影作品署名的作者是ⅹⅹ(某外国自然人),且版权所有期限为“19952012”。

原告证据存在的瑕疵

证据一,公证书中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是在2010111日作出,是美国ⅹⅹ公司确认原告为中国的授权代表,所依据的是双方于200581日生效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的条款。但截止原告于2014212日向法院起诉之时,该协议条款对于授权原告在中国代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授权期限等是否仍在有效期内,原告没有提供该协议文件进一步证明,故美国ⅹⅹ公司对于原告的授权是不确定的。

证据二,公证保全证据中显示涉案侵权的一幅编号为816196002图片,该摄影作品署名的作者是ⅹⅹ(某外国自然人),且版权所有期限为“19952012”。原告没有提供该摄影作品归属美国ⅹⅹ公司的相关证据,故涉案图片著作权来源也是不确定的。

对于证据存在瑕疵,原告的代理律师在法庭审理中没有继续举证。

[ 被告代理人意见 ]

一、原告不是涉案图片的权利人其诉讼主体不适格。

1、证据二(2012)大ⅹ证经字第1013号公证书显示涉案侵权的图片署名的作者是ⅹⅹ,且版权所有期限为“19952012”,原告没有提供摄影作品署名作者与美国ⅹⅹ公司之间就涉案图片转让或者许可协议的相关证据证明其著作权的归属,故美国ⅹⅹ公司对涉案图片是否享有著作权是不确定的。因此,美国ⅹⅹ公司就涉案图片对原告的授权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2、证据一(2010)京ⅹⅹ内经证字第24859号公证书,是对美国ⅹⅹ公司在2010920日出具的一份《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的公证。原告证明《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确认原告为美国ⅹⅹ公司在中国的授权代表,所依据的是双方于200581日生效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的条款。原告同样没有解决美国ⅹⅹ公司对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利归属问题。退一步讲,美国ⅹⅹ公司即使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截止原告在2014212日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之时,该协议条款对于授权原告在中国代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授权期限等是否仍在有效期内,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该协议文件,美国ⅹⅹ公司对原告的授权是不确定的。所以综合上述证据,涉案图片著作权的来源和美国ⅹⅹ公司对原告授权的有效性等事实均是不确定的,故ⅹⅹ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原告主体不适格。

二、原告起诉至今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限

从证据二在2012112日采取公证证据保全的时间推算可知,原告知道所谓涉案图片被侵权行为的时间应当在其公证之前,而法院是在2014212日受理本案诉讼,故原告起诉至今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并且被告也在没有提供在公证证据保全后被告有继续侵权的证据。而事实上,被告已在2012120日已删除了涉案图片,被告对此有证据证明。

三、被告临时复制涉案图片属于合理使用

201213,东莞市ⅹⅹ科技公司(以下称ⅹⅹ科技公司)在为被告的网站优化过程中,出于比较网页设计的展示效果目的,ⅹⅹ科技公司临时复制了涉案图片。在网站的回收站记录中,截取网站首页的缩略图,有多幅图片并列其中包括涉案图片,可知当时是为了比较网页的展示效果而临时复制。从缩略图可见另三幅产品图片明显比涉案图片表述的产品清晰,遂后ⅹⅹ科技公司在2012120日对涉案图片删除。而这期间恰巧被原告发现并采取了公证证据保全。

因此,被告是为了比较网页设计的展示效果而临时复制涉案图片,且遂后删除的行为表明,答辩人并无永久复制使用的意思,其使用目的也并非为了盈利。此外,被告对ⅹⅹ科技公司临时复制的涉案图片是否侵权也并不知晓,故被告对涉案图片没有侵权故意。

四、原告就美国ⅹⅹ公司的所谓授权在法院起诉多宗著作权侵权案件,是以牟利目的借维权之名投机取巧、追逐经济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指导精神,法院对权利人不正当目的的诉讼是不予支持的。原告是恶意诉讼,有悖于诚实信用的民事法律原则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精神,故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 法院裁判 ]

庭审后,原告在201441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经审查遂后作出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