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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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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积极设立商标公益诉讼行为免费制度
更新时间:2014-05-13


应该积极设立商标公益诉讼行为免费制度


不论是那一次修改的商标法,都有商标的绝对禁止注册条款和相对禁止注册条款,商标的绝对禁止条款不仅是禁止相关的标志注册,也同时禁止这些标志的使用。如现行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当然也禁止注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具有显著性的情形是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上述这种类型的商标一般会在商标审查过程中被发现,因而通过初审公告的并不多,但是百密一疏,仍然可能存在漏网之鱼。但是万一漏网注册了这种类型的商标,就是不公平的把这种不得注册的标志授权给了某一申请人,因而其就具有了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利益的垄断权利。

虽然在后续程序中规定了商标异议程序和撤销及无效程序,但是根据我国的商标制度,不论是在提出商标异议还是在撤销及无效的过程中,都需要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缴纳一定的费用。

而为了社会公众利益而提出的商标异议或者无效程序却需要当时缴纳一定的费用,这似乎与公益原则相违背。进而可造成事不关己,不会为此承担费用支出的想法,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因此应该规定涉及此类商标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免费,设立商标公益诉讼免费行为,鼓励社会公众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因此建议再修改商标注册收费标准时对于因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而提出商标异议、撤销或者无效的,应当免除商标异议费、撤销费及无效请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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