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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妮律师
天津-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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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常见的问题
更新时间:2011-07-22

一般包括如下几种常见的情况:

对于双方都是外籍的,婚姻缔结地也是国外的,由于管辖权原因,国内法院不予受理,所在国法院也不予以受理,造成一些当事人无法离婚。 国外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不签收国内法院的传票,造成长时间的诉累。

因为长期跨国分居,很多当事人与配偶之间的联系中断,或者原来的联系地址早已发生变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下落不明的国外一方当事人须先行送达,送达没有回执还要公告。一般送达需要两三个月的时间,而再公告则需要6个月的时间,一个离婚案件至少要经过两次公告,这样算下来,打一个离婚官司要用一年半甚至更长时间。还有一些国外当事人虽收到了法院应诉通知书和传票,但是不予理睬,造成法院不见回执还要履行相关的公告程序,接下来是漫长的程序。

财产调查受限,执行希望渺茫,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难以落实。

根据国际私法原则和国家主权原则,在涉外离婚案件中,涉及不动产的处理要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而动产,如存款股票的查询,往往由于在国外,我国法院的司法管辖不能延伸到国外,律师国外取证也不现实。因此,如果一方恶意转移、隐匿共同财产,国内一方往往很无奈,即时判决支付钱款,但是如果国外一方又拒不履行,国家间司法协助程序繁复,造成当事人权益无法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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