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
(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3)保质足额补充所占耕地;
(4)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以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确需必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明确预留的项目用地;
(2)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
(3)供水、供电、排污等确实无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
市、县土地利用规划部门对符合农用地转用的申请,应当受理,并在一定时间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