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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张XX保险合同纠纷案
郑兰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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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张XX保险合同纠纷案

民 事 诉 状

原告:XX,,汉族,1976618日出生,依据地:广东省云安县XXXX68.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XXXXA10层。

负责人: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车辆损失60329元给原告;

二、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车损鉴定费用2863元给原告;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诉讼请求一、二项合计共63192

事实与理由:

2013712日,原告为粤XXXX轿车购买被告商业保险,被告于当日确认并交付《机动车辆保险单》给原告。20139162130分,原告驾驶粤XXXX轿车自罗村向小塘方向行驶至小塘新五线东方塑料厂路段时,因疏忽大意,原告的左侧车头与道路护栏相撞,造成车辆受损,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3916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曾派工作人员对事故车辆的损失进行核价,但其计算出的车辆损失数额远远低于原告车辆的实际损失数额,事故车辆根本无法按其核定的价格进行修复。20131118日、20131122日经佛山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两次鉴定,事故车辆粤XXXX轿车在事故中的车辆损失为50102元、10227(合计60329),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用2863元。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佛山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的损失予以赔偿,但被告拒绝支付上述车辆损失。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特具状贵院,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法院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原告受损车辆的定损是经过有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鉴定得出,具有公信力,而被告末提出反驳证据,因此,其鉴定结论应予以采信,……对于原告单方委托鉴定的问题,原告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已通知被告,被告负有对车辆损失进行定损的义务,由于被告怠于履行义务,才导致原告委托鉴定,因此,并不存在原告对车辆进行鉴定末尽通知义务的问题,所以,本院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本院对原告诉请的粤XXXX轿车的维修费60329元及鉴定费予以支持,被告应在商业保险中的车辆损失险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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