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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云齐律师
贵州-黔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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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
更新时间:2014-05-08

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

社会在变,人们对婚姻的念也在改变,离婚率不断攀升的今天,离婚、婚外情、家庭暴力等已成为人们茶余饭后议论较多的话题,特别是处于弱势群体的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妇女权益的自我保护意识令人堪忧。结合婚姻法及司法实务谈谈离婚及损害赔偿的条件。

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我国,夫妻一方上述行为已对无过错一方构成侵权,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时要求损害赔偿,除了夫妻一方有上述侵权行为,还要符合法律上的构成要件,即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主观过错、因果关系;另外,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必须是离婚时才能要求,如果不离婚仅仅依据一方婚外情或者暴力单纯去请求赔偿,法院是不支持需要满足的构成要件有:

侵权行为:即如上所述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有上述行为就说明夫妻一方违反了婚姻家庭义务,侵犯了配偶的婚姻家庭权利。

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因为一方的行为导致另一方的财产损害或人身权利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例如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会造成精神损害;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会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主观过错:即配偶一方故意实施法定违法行为造成另一方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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