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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剑勇律师
江西-南昌
从业22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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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区别
更新时间:2014-05-07

1,个人之间基于友好、信任合伙设立一家企业,但不是按照有限公司的模式经营的,我们应当将他们称为企业合伙人,他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称为《合伙协议》。

2,大家基于一定的经营目的,设立一家“有限公司”并申领了《法人营业执照》,我们称他们为股东,他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称为《公司章程》。

3,对于投资人而言,《合伙协议》比《公司章程》更为重要。然而,往往投资基于大家都属于情谊式的合伙人,往往会随便起草或不起草《合伙协议》。然而,若后来发生了巨大的亏损或巨大的利润,他们之间的纠纷就会涌现。

每一家公司均有《公司章程》,因为在设立公司时,工商局一定需要他们签订模板式的公司章程。相对而言,有效地明确了投资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4,根据现实需要,本人建议如下:

A,对于设立合伙企业的投资人,一定在投资时用书面的方式约定大家的权利与义务,越详细越有利于保护大家。

B,对于设立有限公司的投资人,一定需要签订股东之间的补充协议,即《公司章程》的补充件。因为在办理公司的手续时,公司的章程是范本,无法解决每个公司的不同问题;在经营中完善股东会议纪要,便于将来发生纠纷有抗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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