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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飞军律师
江西-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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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代理词
更新时间:2014-05-05

尊敬的审判员:

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郑**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辛*离婚纠纷案一审代理人,经庭审质证和辩论,对本案案情有了全面的了解,现就相关争议问题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1、本案应判决准予离婚。

男方于辛*于2012年*月向**市**区法院起诉与女方郑**离婚,法院考虑 双方系自由恋爱,有重归和好可能,判决不准离婚。但情况并未向法院预想的方向发展,双方持续分居无任何往来,关系交恶不可能和好如初,双方都很清楚这一点,故而在郑**这次起诉后,男方当庭很痛快地同意离婚。若法院判决不离,男方必然于原判半年后(2013年*月)再次起诉,势必造成当事人诉累,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代理人认为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

2、关于*****余元诉争家俱家电等财产分割问题。

本案双方婚房是男方婚前购置的,结婚前男方出资装修女方出资添置家俱家电也是双方谈好了的。女方娘家出资添置的这些财产(有详细清单)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至今。至于是婚前添置的还是婚后添置并不影响本案判决分割,不存在被告方所说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的问题,很明显这是女方娘家对于双方基于结婚为目的的共同赠与。原告主张这*****余元家俱家电归男方所有,考虑折旧因素后男方支付30000元补偿给女方是合情合理的,男方辩称没有这些财产是无理狡辩。

3、关于诉争的**品牌轿车分割问题。

上一次男方起诉时,女方主张男方于2012年*月购置的**品牌轿车应共有均分,男方竟当庭否认说没有该财产(见开庭笔录)。这次女方起诉,提交了该车于2012年*月在本市车管所购买登记的查询纪录,男方见无法否认,竟又拿出一份**市**公证处于2012年*月出具的男方父母购车出资赠与男方个人声明公证书复印件,这正说明上次男方在法官面前说谎,故意隐瞒夫妻共有车辆事实。男方不能出示公证书原件,明显不具备证据效力,公证书复印件显示是2012年*月办的,但购车是在2012年*月,这明显是在造假,须知2012年*月后该车又被男方转移到了其母名下,这一切都反映男方故意隐瞒并转移夫妻共有车辆事实。

庭审查明男方按揭贷款购置该车首付了*****元,提前支付了****元手续费,80000元贷款分三年还清,每月偿还2222元。男方已经支付的首付款和手续费43900元无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不擅自转移,从20126月算到现在刚好一年,男方应偿还12个月的按揭款是26664元,应偿还的这部分贷款也是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应分割的车辆购置共有财产金额是70564元,不考虑男方擅自转移财产过错因素,女方也应得到一半35282元。

以上意见供法院判决时参考!

代理人:姚飞军

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2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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