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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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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关系
更新时间:2014-05-05
律师关系
有人称“打官司”,是“打关系”。此话虽不科学,但也有一定道理。律师开展业务活动,就要和一些人或部门产生联系,久而久之便形成一种固定关系。初步归纳有如下十种:
一、律师与公安的关系
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咨询或服务,在刑事案件的开始就要与公安产生关系,尤其在案件的侦察节段,办案人员忧心忡忡,戒备十足,唯恐律师放跑人犯或将案件推翻。例如,律师的会见难,阅卷难等,困扰律师多年。嫌疑人想见律师需办理正常业务手续外,往往还要审批、等待、接受监督和种种阻挠,甚至有时还会遭到直接拒绝。表面上看是律师的无奈,实际损害的是一些办案人员的形象和国家法律尊严。
其实,律师与公安虽工作角度不同,但同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律师服务不是帮助、包庇犯罪,而是体现法律的公正性,个别现象不能代表整个行业,更不能成为设置会见障碍的借口。只有双方建立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的正常关系,和谐相处才能避免和减少错案,共同帮助人犯认罪服法。律师在帮助受害人报案、控告和提供案件线索等方面,也与公安有着不少的配合关系与协作关系。
二、律师与检察官的关系
谈到律师与检察官的关系,首先是辩护人与公诉人(检察员)的关系,双方对博公堂,一方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要求惩罚犯罪;一方则以辩护人的身份,提出无罪、罪轻或减轻的意见。双方你来我往,可谓刺刀见红,往往能言善辩者占尽优势,准备不足者甘拜下风。一番舌战之后,双方因各为其主一般不伤及和气,而辩才突出者还会受到对方敬重。相对而言,辩护人与公诉人冲突不大,关系较为正常;其次,律师作为受害人的代理人,就几乎和公诉人完全站在了一起,不但共同揭露犯罪,而且有一种业务竞赛的味道;再者,检察院的民行监督,那可是律师合作对象,对于申诉多年无效的案件,检察院的抗诉往往能起到关健作用。虽然目前受抗诉受指标等因素限制,但其国家监督力量是不可小视的。
三、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用最密切、最复杂和最不对等,来描述律师与法院的关系不知是否准确?说最密切,就是律师打官司一天也离不开法院,而打官司又是多数律师的主要业务。吃律师这碗饭,就得经常跑法院,关系密切并不寄怪,也不难理解;说最复杂,无论民事、行政、刑事还是劳动争议,不管律师代理哪一方,都是法院最后一锤(二审)定音,法官权力至高无上。律师作为代理或辩护人一旦错过时机,再搞申诉就会杳杳无期,不说当事人的耐心有限,精力上时间上也拖不起,申诉的案件费时费力、成功机率低,且申诉成功后,仍旧由法院审理,结果还是法院说了算。如再一次错判,保准够当事人跑半生的,冤案、错案谁也不愿意赶上,一旦遇到,不是当事人闹死、闹活的掉层皮,也是委屈者哭天喊地折腾几年的。因此,把握好机会和处理好关系,是每一名律师首先要想到的,是选择争辩还是替当事人翰旋,是明争暗斗还是借坡下驴?残酷的现实、复杂的关系,足够诸葛一番苦思;说不对等,法院的权力是国家给的、全民给的。代理或辩护人的权力是委托人或授权人给的。力量是十三亿比一二,绝对的不对等。神权一旦出现偏差,便形成泰山压顶之势,律师要处理好这一关系,一要识时务,二要正确应对,关键时刻灵活掌握,运用四两拔千斤的技巧,不能“死搬”、“硬扛”和较劲真劲。
四、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
律师收取了当事人费用,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双方是一种服务性质的,是服务与被服务之间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不仅能够挑选自己需要的律师,而且双方可就服务范畴、服务时间、费用数额等进行充分协商,双方地位完全平等。办案不认真、不尽代理职责,会受到当事人质疑;立场不稳、经不起挑索的当事人,往往没有主见。只相信关系、不相信法律,使代理律师感到困惑和无奈;律师油腔滑调、慢不经心或吞吞吐吐难被当事人看好,当事人犹豫不决、疑神疑鬼或骂骂咧咧,甚至以雇主身份自居都会令人反感,对案件办理不利;律师应讲诚信办案负责到底,当事人讲诚信勿忘履行“合同”;靠关系胜诉的律师往往会掉入关系的陷井,想以关系达到目的当事人往往不如对方关系硬。
五、律师与顾问单位的关系
律师工作的长期性和顾问单位的常年性,决定了二者关系的相对稳定性。企事(尤其是私营)业法人聘常年法律顾问追求实用,国家机关聘法律顾问一部分讲究的是名声。律师服务应其所需投其所好,顾问单位多少和律师收高低,直接反映了律师的活动能力与社会关系的是否广深。一年一聘说明双方关系较好,年年续聘证实关系牢靠;企业负责人换了律师跟着换的现象常见,法人不变律师移人也是常态。负责人换的随意,律师也应撤的潇洒;一朝君子一朝臣,顾问关系转换,对律师是损失也是新的商机。
六、律师与行政主管的关系
行政司法是律师的主管机关,律师接受其行政领导和业务监督,但双方不是上下级,没有隶属关系。每年交费、注册、验证,偶尔也来一次学习或培训,名义上的会费,实质的“管理费”,收取的方式多为胁迫。搞行政管理的和搞法律业务的,两条路上跑的车,每年总有一次交叉。双方关系容恰的再好,总有管与被管的区别。管理总闲管的少,被管的感到很无奈,钱少过不了关,钱多了冤枉。自谋生路、自找财路,一切费用支出本与财政无关。工资自己挣,保险自己上,年年都掏买路钱!
七、律师与律所的关系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单位或办公场所。没有好律师的律师事务所称不上好的律师事务所,但好的律师事务所未必个个都是好样的。小律师事务所没有人愿意加入,加入以后担心名气太小;大律师事务所人多,想加入的人更多,但不知加入之后去干什么;大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是熟人、是生人,相互之间并不相识;小律师事务所律师不是友人、多为仇人,相互之间很少来往;所发展与每名律师息息相关,但律师的个人收入又往往与律师事务所关系不大。集中、分散办公,本地、异域合作,合伙、个人均为私营性质。律师总有一个挂名的律师事务所,民主、自由和宽松政策就是好所;所能发展、个人能发挥和活动空间大,就是律师的最好选择。
八、律师与所主任的关系
所主任一般应由为人正派、工作能力突出、业务能力强的律师担任。主任有非凡的组织能力和无私的奉献精神,能够引领全体律师奔向光明,使每名律师都能发挥出潜能,使律师事务所充满活力,不断推动律师事业向前发展。而现实中,主任大都是个人出资、单独办所、自己任命而获得其称号,或“落山为草先到称王”,律师随意加盟,来自愿,去自由。主任者号召力极差,律师者跳槽现象常有;律师挂个名,主任收点费;支出大伙摊,责任无人负。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聪明的当事人聘请的是律师业务高手而不是名义的所主任。律师行业特点是不以职位高低论英雄,只能凭业务水准来立足。好的所主任也是律师,收入来自案源;差的所主任只想管理,收入来自律师。
九、律师与同行(律师)的关系
同在一个屋沿下,吃的相同一碗饭,竞争在所难免。从恶性竞争到良性循环总得有一个过程,贬低同行、抵毁他人已不适时宜,毁坏名誉、不当竞争不再如过去有效,用不正当“关系”排拆和挤压同行,受损害的往往包括自己在内。造谣惑众、陷害和诬告更不可取,严重者会导致违法犯罪。相互理解、相互体谅之下的有序竞争应当成为首选。学习、借鉴的好的律师经验,凭业务吃饭、凭能力竞争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协作、互助和联合已成必然,但也有很长的路要走。
十、律师与律师助理的关系
律师与助理的关系,是介于“师徒”与“合作”之间的另类关系。论师徒,律师难以直接将助理教化为律师,助理变律师需要自己真刀实枪的打拼一番;论合作,助理与律师身份有所不同,对“合作”的认识存有差异。律师找到一位得力助手并非易事,而助理能寻到“明师”更是难上加难;律师没有好助理只能带来工作不便,助理没有“明师”可能会遗误终生。天下大道千万条,条条道路都坎坷。没有好徒弟的师傅不会传受真经,没入佛门的徒弟难以成正果。董补民/王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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