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自身基本状况的材料
公民应举出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相关证明,
二、婚姻状况方面的证据
主要是初婚,再婚结婚登记证书,复婚证书及法院判决,调解离婚或和好的法律文书以及民政。公安等部门的证据等。
三、当事人感情状况方面的证据:
1、婚前相识,相恋的经过
2、介绍人的证言。
3、恋爱,结婚过程中的物品、信件。
4、婚后感情方面的证据,包括街坊,邻居,朋友,亲属的证言。
5、有包办,买卖婚姻情形的应举出相关证据。
四、财产方面的证据
包括物品、房屋债权,债务及知识产权,承包权等方面的权益的证据。
五、抚养子女方面的证据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对子女抚养权要求优先考虑的证据。
3、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对随父或随母生活的意见。
4、证明抚养能力方面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