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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中锋律师
山东-临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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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快递公司丢失货物赔偿问题
更新时间:2014-05-04

问:几天前我在山东菏泽东明中通快递公司帮我朋友寄出一部新买的苹果5(白色)手机价值3800元,欲寄到山东临沂。快递员检查后问我要不要保价,说如果丢失了的话报价可以赔偿全额,因为不是我的手机我也没经过朋友同意花这份多余的钱,选择了不保价。但是在货物到临沂后发生丢失,我深感怀疑,打了电话问客服,临沂相关人员在第三天回复我说货物是被内部员工偷走的,因为都是老手做案很方便,所以看了监控也不知道是谁偷的,和我协商,说我没有保价,只能赔偿几百元,但是货物丢失并不是遇到如火山地震海啸等不可抗力,而是临沂中通快递内部人员搞鬼,这和临沂负责人管理不当有直接的关系,他们又以我没保价为由。拒绝我的要求赔款3000元。经我多次与上海总部联系,他们退步说可以赔2000,但是我还是学生,我没有丝毫收入,我要求赔偿我最低3000元,因为剩下的钱我还可以凑一凑还给我朋友,但是2000元我接受不了,上海总部一直派人跟进,到最后说2000元是极限,因为我没有报价。照成货物丢失的是他们员工自己,并不是无意丢失。他们落实不到人,这个结果能让我承担吗?

答:将手机按合同约定送达目的地,交给受送达人是快递公司的合同义务,对方非因不可抗力因素,不得免除其合同责任。因此,快递公司应当承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之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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