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篇题为"江西赣县67岁老人阻拦拆迁被碾死,镇长被免职"的帖子引发网友关注,以前,凡是牵扯到拆迁引发突发事件的,几乎都是一边倒的声音,都是指责政府非法拆迁、暴力拆迁,这次,有相当一部分网友指责被拆迁人,更有人指责当地官方一味迁就死者家属的做法。
赣州市政府称:"被害人谢绍椿为阻拦施工,从挖掘机左后方窜到挖掘机的左履带前扑倒,司机游坚来不及反应,将谢绍椿碾轧致死。目前,公安机关已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游坚批准逮捕"。
"来不及反应",首先排除故意犯罪的可能,只剩下过失犯罪的可能了。过失犯罪有两种,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司机游坚来事发当时正在做着应该做的事情,正常情况下,他预见不到任何的风险或者说是危险,并不是因为他认为凭借自己的技术可以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而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所以,游坚来的行为不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主观要件;游坚来正常操作挖掘机的行为也看不出有什么疏忽大意,按照正常情况,被害人谢绍椿不应该也不可能突然出现在挖掘机前,他难以预见会有人突然为了补偿款忽然窜至挖掘机下,因而其行为也不符合疏忽大意的过失这种主观要件。因而,司机游坚来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和过失,游坚来的行为不可能构成任何犯罪,批捕是错误的。
该文另外一句话也耐人寻味,"11日16时15分,精达模具厂在未与当地村民达成协议的工地上强行施工,前来阻挠施工的茅店镇罗坑村窑前组村民谢绍椿被挖掘机碾轧致死"。如果真的在未曾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行施工,那绝对是错误的!可是,"据调查,2009年7月4日,谢绍椿与镇政府签订土地征用补偿协议并全额领取了征地补偿款25498.27元。2010年底,谢绍椿在该企业已征用但尚未动工的一处洼地放养鱼苗,要求增加养鱼补偿款"。在已经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擅自在已经征用的土地上私放鱼苗要求增加补偿款的行为,在法律上涉嫌敲诈勒索,为什么没有人追究?
"事发后,江西省委常委、赣州市委书记史文清要求迅速查清事故原因,追究违法人员和相关领导人责任"这个没有错,事情发生了,迅速查清真相,如果有人违法乱纪,也应该追究其责任;"立即深入群众,做好疏解工作"这个也有必要!"安抚好死者家属"?这个值得商榷,如果由于政府部门违法乱纪或工作手段粗暴,致人死亡,不单应该之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安抚死者家属也是应有之义!但如果是死者自己的过错引发事件的发生,那政府没有法律上的"安抚"义务!"及时在媒体上公布事件真相"这是必须的,可以必要有人趁机传谣制造社会动乱。"并向群众公开道歉"?道歉?道什么歉?道歉的前提有违法或不足之处,没有错误就道歉,这样的道歉也不诚恳啊。
"赣县县委书记温庆锋向死者家属表示了慰问,承诺将对死者家属依法补偿到位,并通过媒体就此事公开道歉"。在已经签订补偿协议且补偿款已经给付的情况下,为了多得补偿款采取不当手段,目的不能得逞,就采取极端举动,从而引发事件发生,县委书记却要对死者家属表示慰问,这不是鼓舞其他群众群起效仿么?在政府没有决策错误,政府工作人员没有工作失误的情况下,仅仅因为死了人就"补偿",这样不补偿本身就是康国家之慨,这样的补偿有什么法可依?
"赣县县委、县政府已成立了调查组,对事件进行详细调查,查明事情真相,对责任人做出处理"。这是必须的,奖善惩恶,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也符合起码的公共道德,但还没有查明真相,就"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茅店镇镇长林生芳依法按程序免去职务,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县经济开发区洋塘工业小区管委会主任黄树民予以免职",然后才"立案调查",顺序有些颠倒,逻辑有些混乱。
"目前,当地政府已组织县乡两级干部深入该村做好疏解和安抚死者家属工作"。这个就不用再多说了,上面有了指示,下面遵照执行罢了。
和谐也好,维稳也好,必须有原则,必须经得起考验,不能为了和谐而和谐,否则,这样的"稳"很难"维",大家有样学样,社会会更加动乱,会哭的孩子有奶吃,不会哭的孩子也有奶吃,那才是真正的法治,真正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