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再审申请
苏智宏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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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服务 902人
福建-厦门
主办律师
从业13年
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申请再审的申请人:当事人。

申请再审的受理机关:作出裁决的上一级法院。

本律师经办案件受理机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15号,公交站:七星路、邮电大楼)。( 厦门市各区法院作出的裁决,向厦门市中级法院申请,厦门市中院作出的裁决,向福建省高院申请)

进安检后左拐,从台阶前经过,来到藏在审判大楼左下角的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进去吧,找2号窗口。

律师提示:

申请再审的条件:(民诉法第200条)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不能申请再审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民诉法第202条)

申请再审的期限:裁决生效后6个月内。

诉讼费:申请再审是免费的。只有当受理机关裁定再审后,才由申请人预交诉讼费。

相关链接:

一、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民诉法第201条)

二、再审除了当事人提出申请外,还有法院院长、上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上级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民诉法第198条)另外,上级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抗诉。(民诉法第20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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