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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14-04-21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郑刑一终字第378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任荥阳市城关乡**村党支部书记,后任荥阳市城关**村党支部副书记,住荥阳市城关乡**号附1号。2013年6月20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荥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9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明亮、高岗位,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遂安犯贪污罪一案,于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作出(2013)荥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遂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非法所得赃款予以追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遂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赵遂安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3)荥刑初字第52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成存启

审 判 员 汪致咏

代理审判员 高慧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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