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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昌宏律师
天津-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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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应警惕用人单位设陷阱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
更新时间:2014-04-11

一、案情简介

2008年,小刘通过应聘进入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公司的要求下,她交了3000元押金。2011年,公司因不景气进行裁员,被裁掉的员工就拿不到押金,为了拿到押金,她只得在公司准备好的《辞职申请表》上签名。后来她因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和公司打起了官司,但仲裁委和法院均驳回了小刘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二、案例分析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通过合法程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但如果是劳动者个人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逃避经济补偿金,采取各种办法,强迫员工主动提出辞职,有的甚至误导员工,明明是单位解聘员工,还让员工填写《辞职申请表》。在这种情况下,由劳动者来举证不是自己主动辞职难度很大,因为《辞职申请表》是对他们最不利的证据。本案中,如果是公司裁员,系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小刘无法举证,故最后法院采纳了公司的证据——《辞职申请表》,最终小刘输了官司。另外,用人单位是不能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的,已经收取的应予退还。因此,如果小刘搞清楚“辞职”和“解聘”的区别,明白两者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就能避免自己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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