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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正福律师
贵州-毕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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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更新时间:2014-04-10

案例八:宋某某,男,安徽太和县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被毕节市检察院批准逮捕,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57771012.18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1777394.41元,造成国家损失5039440.44元。因此案属招商引资项目,且涉案金额近亿在我市尚属首例,通过一年多的反复研究论证,辩护人多次会见被告人核实具体金额,法庭上辩护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虽未得到采纳,但本案获得轻判,一审法院判处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宋某某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未上诉。判决书字号:(2013)黔毕中刑初字第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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