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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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机构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原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且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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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以工伤人员因工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实际金额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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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工伤人员可享受该项待遇(因退休或者死亡终止劳动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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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伤人员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1-4级非全日制伤残人员一次性缴纳至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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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发基数。其中1-4级伤残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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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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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计发基数低于本市公布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核定。其中配偶40%,其他亲属30%,孤寡、孤儿在上述标准上增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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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伤人员因工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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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伤人员因工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计发基数低于本市公布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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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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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工伤人员可享受该项待遇(因退休或者死亡终止劳动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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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改变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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