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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利息和违约金认定问题
更新时间:2014-04-07

借款纠纷实务中,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和水平的差异,合同约定不规范、严谨,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难以维护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从法律层面作一简单梳理,以帮助当事人正确诉讼维权。

对于无偿借款合同,由于借款使用期间是不支付利息的,因此,如一方到期不按照还款,往往约定需要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利息,或者按日比例的数额支付利息,对于这类以利息为名的费用支付,其实质就是对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惩罚,因此,名为利息,实质上属于违约金,不能按照国家对利息计算规定认定,而只能按照违约金法则进行处理。

对于有偿借款合同,由于当事人已经在合同中约定了使用期间的利息支付,并且还约定借款方逾期还款时另行支付一定利息,同一合同中存在两种利息,很显然,根据有偿借款合同法律性质,前面借款期间利息约定属于借款方合同的义务,属于正常履行合同的付出,因此,属于真正意义上利息,应该按照国家利息计算规定认定,而后面的利息,是借款方不履行之前的还本付息合同义务的处罚,属于违约金,因按照违约金法则处理。

对于部分有偿合同,由于涉及到无偿使用问题,需要从整体上根据合同权利义务原则作出判断,分别对有偿期间的利息、违约金作出认定,再对无偿期间的违约金作出认定,并最终确定利息和违约金数额。

总之,对于借款合同利息和违约金认定,没有固定和现成模式,要因案而异,要从正确分析法律关系着手,善于从抽象、复杂表象中发现实质问题,并准确理解、运用法律规定、原则作出法律判断,才能帮助当事人维护好合法权益。

桂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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