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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可以单方解除,扩大损失由另一方承担
更新时间:2014-04-07

合同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成果,充分反映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为保障交易安全,合同一经合法订立,双方必须遵照履行,不得擅自解除.但由于市场千变万化,在合同订立后情况发生变更,有必要赋予当事人有限度的单方解除权,以对合同的权利义务加以调整。

合同实务中,常遇见因一方单方解除合同而产生纠纷,相当多的当事人由于对合同法单方解除权的法律规定理解错误,又缺乏专业律师指导和服务,从而导致损失无谓增大,以致最终对自己的权益造成很大损害。本律师根据自己处理该类合同纠纷的经验和知识,结合案例简单分析合同单方解除的效力及扩大损失的承担问题。

案情简介:A公司因业务需要委托B公司加工一批产品,双方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B公司即按照要求购买材料,添置设备,准备好后即开始生产产品,刚生产不到总额的10%左右,A公司由于当地出台政策,导致自己无法经营该类产品,于是发传真通知B公司解除合同,B公司接到传真后认为根据双方委托合同约定A公司是不能以自己的原因单方解除合同的,加之加工产品利润较高,于是继续生产,生产到总额60%时,由于A公司不支付第二期加工费,双方遂产生纠纷,因而诉之法院。

双方争议最大的是B公司之后生产的50%产品是否应该由A公司支付费用?

主张由A公司支付费用的观点认为,A公司由于当地政策变化导致不需要产品,不属于不可抗力,系单方违约行为,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果允许合同一方擅自违法解除合同,则不利于维护交易稳定、安全,也不符合诚信契约精神,对于合同相对方而言,也是不公平的。

事实上,该合同是可以单方解除的。合同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之分,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该种情况下解除权行使,显然不属于约定解除。因此,判断A公司解除是否合法,关键要看其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明确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是可以依据该原则主张合同解除的。A公司由于地方政策发生变化,这是其在签定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并且由于这种变化,直接导致了其经营该类产品已经成为不可能,如果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会给其造成极其大经济损失,也完全违背其订立合同的目的,因此,本着公平原则,应允许其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 在认定A公司解除合同行为合法前提下,则B公司在接到A公司解除合同通知后,未停止生产,而是继续生产产品,因此,其不能要求A公司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报酬,只能由自己承担损失。 桂林律师 刘庆才 2014年4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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