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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磊律师
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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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更新时间:2014-04-05

陈先生与李小姐是远房表亲。2008年3月,陈先生委托李小姐将他名下的一处房产出售,李小姐代办后,得到卖房款120万元,但李并未将钱转交,而是以筹办婚事为由,向陈先生借钱。双方随后确认,扣除中介费2万元,实际借款118万元。随后,李小姐将这笔钱陆续转账至未婚夫肖某名下,用于购买婚房。

2008年6月,李与肖结婚,肖某起草书写一份借据,借据上确认李小姐借陈先生118万元,用于购买婚房,该借款以分期形式还款,自2009年起每年还款10万元,至还清为止。李小姐在该借据上签了名。

不料,他们婚后产生矛盾,2011年两人离婚。由于李小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陈先生将李小姐和肖某起诉到法庭,要求李与肖共同归还所欠债务。在调解过程中,各方意见不一。



关于房产:房产是婚后购买,登记在双方的名下,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此房屋应该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关于借款: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本案中,借款时间虽是领取结婚证之前,但该笔借款全部用于购买婚房,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在肖某起草的借据中,也明确该笔借款是用于购买婚房; 李小姐借款后不久即结婚,在此期间她不可能归还全部借款,按照正常情况下,该笔借款应当在婚后予以归还完毕,因此,借款是用于婚后共同生活而准备,且亦可推断肖某在婚后一起归还借款的意思表示。笔者认为,该笔借款应当属于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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