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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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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合同协议管辖权的解释
更新时间:2014-04-05

协议管辖权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特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协议管辖须具备以下条件: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经济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2、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当事人对二审案件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3、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协议管辖,将其作为合同的内容之一,即使合同被确认无效,该条款的协议管辖效力亦不受影响;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诉讼发生前以书面形式约定协议管辖。 4、协议管辖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法律规定的可供当事人选择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 5、当事人必须做确定的、单一的选择。即在协议中须对管辖法院作出明确的约定,且不得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 6、在当事人在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定。当事人在协议时只能变更第一审的地域管辖,不得变更级别管辖;专属管辖是强制性管辖,亦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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