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李显诗律师
四川-达州
从业15年 主办律师
3
好评人数
62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撤销赔偿7000元的私了工伤赔偿协议, 七级伤残依法获得20万两千多的理想赔偿额 代理词
更新时间:2014-04-04

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书记员:

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到申请人林**的委托,申请仲裁与被申请人温州**集团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我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和申请人的委托,今天依法出庭参加仲裁庭审,通过今天的庭审活动,代理人针对庭审争议焦点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于2013515日签订的工伤处理协议不合法,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请求依法撤销协议。

1、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该协议的主体形式不合法。

作为被申请人温州**集团公司的工作部门获各琦铜矿项目部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不能够为法人设定权利和义务,不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对外不具备独立承担责任的行为能力,其项目部不具备对外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协议)的主体资格,其主体不合法,其与申请人签订的工伤处理协议系无效。作为公司工作部门的项目部与申请人签订的协议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合同法》第九条和《公司法》规定的行为能力和主体资格。

2申请人在2013515日与被申请人签订协议是违背真实意愿被迫无奈签字的,其工伤处理协议未涉及到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款项。协议内容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强制性规定。

申请人林**在住院期间及尚未治疗终结就被被申请人劝其出院,在医疗期间不给住院生活费,无人护理的情况下劝申请人于2013514日出院。申请人出院后伤情复发,右手食指越来越疼痛,无居住地方和无人照料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单位安全员刘吉林催申请人处理工伤赔偿事宜,说:“人家一个腿断了才赔二万多,你这伤情不严重,回家休息一两个月就没事了。赶紧处理了,你好回家调养。”2013515日被申请人温州**集团公司获各琦铜矿项目部用提前打印好的工伤赔偿协议叫申请人林**签字,申请人林**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被迫无奈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工伤处理协议,被申请人只赔偿了申请人住院期间的部分工资、住院期间的生活补助费、补偿出院3个月的部分工资和回家路费共计7000元,这7000元远远不够申请人后续治疗的费用,该协议未赔偿申请人的工伤伤残待遇。

3赔偿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被申请人不是工伤保险的受益主体,无权在协议中约定工伤保险待遇所得的各项赔偿由被申请人单位获各琦铜矿项目部享有,其约定系无效条款与法律抵触。《民法通则》第85条第( 五)项规定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3515日签订的工伤处理协议的赔偿金额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赔偿额差距大,显失公平,请求仲裁委撤销其协议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工伤待遇诉请。

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624日对申请人报送的工伤申请作出了工伤认定结论,20131121日对申请人林**申请的伤残等级及停工留薪时间作出了评定,伤残为7级,停工留薪为4个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7级伤残补助金为12个月本人工资,37条第(二)项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18条第(二)项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统筹地区巴彦淖尔市2012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365.90元,申请人的各项赔偿额为202998.2元元,而被申请人只赔偿7000元,其显失公平,应予以撤销,应当按法律规定赔偿申请人的工伤待遇。《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第54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请求仲裁委根据事实和法律结合以上代理意见,依法保护仲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支持仲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谢谢!

代理人:李显诗

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