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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少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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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需要准备的材料及证据
更新时间:2007-02-13

离婚案件需要准备的材料及证据

一、 当事人自身基本状况的材料

公民应举出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相关证明,

二、 婚姻状况方面的证据

主要是初婚,再婚结婚登记证书,复婚证书及法院判决,调解离婚或和好的法律文书以及民政。公安等部门的证据等。

三、 当事人感情状况方面的证据:

1、 婚前相识,相恋的经过。

2、 介绍人的证言。

3、 恋爱,结婚过程中的物品、信件。

4、 婚后感情方面的证据,包括街坊,邻居,朋友,亲属的证言。

5、 有包办,买卖婚姻情形的应举出相关证据。

四、 财产方面的证据

包括物品、房屋债权,债务及知识产权,承包权等方面的权益的证据。

五、 抚养子女方面的证据

1、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 对子女抚养权要求优先考虑的证据。

3、 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对随父或随母生活的意见。

4、 证明抚养能力方面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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