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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彦昭律师
浙江-杭州
从业12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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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更新时间:2014-04-02
离婚案件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一、一方下落不明时如何立案与送达?

一方下落不明导致另一方离婚障碍的现象经常出现。现在法院一般都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具体做法为:
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立案起诉离婚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由起诉方当事人或法院向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补强证据,进一步认定对方法律文书地址无法直接送达由法院在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中告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公告期国内案件六十日,涉外案件六个月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一般会判决离婚。 律师提示: 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一方恶意声称另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况,再设计收集相关证据,使得很多下落并非不明的另一方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稀里糊涂地被解除了婚姻关系,甚至财产权利也受到了恶意的侵害。由于人身关系的判决不能申请再审,因此,一旦出现恶意得呈,将无法补救。
二、境外结婚注册证书如何认证?

因国外婚姻登记证书国内法院不能直接加以认定,要经过相关认证程序一般做法是:
1、国外结婚证书的认证:

第一、委托国外律师公证人将国外注册的结婚证书进行公证;
第二、委托国外律师将经过公证的结婚注册证书在该国外交部进行公证;
第三、委托国外律师将经过该国外交部公证过的注册证书在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
第四、国外律师将认定过的法律文书寄回国内,成为向法院立案的依据。

一般而言,做此项业务的美国律师收费最高,日本律师和英国律师收费适中,爱尔兰律师收费较低,平均下来,做该项业务一般会在二千到五千人民币左右。

2、香港结婚证书的认证:

第一、委托香港的中国司法部指定的公证律师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
第二、委托香港律师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敲转递章;
第三、将该份文件寄回国内,作为立案依据。

一般具有司法部指定公证人资格的律师收费在二千至三千港币左右,呵,价格差不多吧,不算贵。

3、澳门结婚证书的认证:

直接委托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做公证。 4、台湾地区注册证书的认证:

较为麻烦:

第一、委托台湾律师到台湾公证机关作公证;
第二、台湾公证机关将公证文书副本寄交上海公证员协会和大陆当事人一方;
第三、副本到后,大陆一方将公证文书拿到上海公证员协会做核证;
第四、将核证过的公证书交至法院作为立案的依据。

三、夫妻双方均为外国人如何在中国离婚?

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国内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双方为外国人的离婚问题,除非原婚姻缔结地在国内,国外法院以婚姻缔结地为连结点为由,拒绝受理其公民的离婚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已协议一致,一般国内法院可以受理作调解书,一般外国法院对中国调解书经过法定程序是承认的,比如日本、美国。当然也可能有些国家不承认中国调解书。这需要提醒当事人注意,因为有些法官可能都不知道哪些国家不承认调解书。如果双方当事人虽然是外籍,婚姻缔结地也不是在国内,但被告方在中国形成住所,法院一般也会受理。但如果采用技术手段,最终法院判离的可能性也会大打折扣。

四、如双方主张房屋的产权如何处理?
现在,人民法院会首先考虑照顾无过错方和带孩子一方,但如果双方势均力敌,法院会参照最高院关于房屋竞价的精神,主持双方竞价,将房屋所有权判给出价最高的一方。

五、如何解决一方恶意转移存款?

要善于发现和解决转移隐匿财产的方式和办法。对于银行存款如果是正当途径,能掌握到具体账号或存款银行后才能查出,并注意证据取得的合法性问题。

六、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处理?

假如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且支付30%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结婚十年后离婚,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离婚时如何分割是值得关注的问题。从目前司法实践看,法院一般对刘女要求按相应比例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的要求不予支付,但当然也有个案判例例外。我们认为,一概认定房屋增值部分不予认定的结论有些不妥,应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才可。

七、如何处理财产分割完毕离婚协议书瑕疵的问题?

在有些民政机构仅写“财产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而没有具体财产分割条款内容的协议出屡见不鲜,一方当事人又要求法院对共同财产予以确定的案件已有前例。离婚协议书具有财产合同性质,而合同标的具体明确,是合同形成的条件,如果分割内容约定不明,视为没有约定,合同不可操作,归于无效。
八、如何认定短信的证据效力?

现在的离婚案件中把短信作为当事人证据的情况比较常见。比如,证明当事人另一方有外遇,或证明财产权属关系等。对于短信的效力认定,法院目前还没有形成普遍的认识,一般内地法院很少就此作出代表性的判决。《人民法院报》曾于去年刊登过一个判例,认定短消息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之一。
律师提示:
手机短信与电子邮件不同,手机短信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不易修改性、闪存的封闭性特点,同时短信内容不容易被攻击。一般的手机功能是不能修改短信内容的。此外,手机短信具有关联性,表现在二个方面: 其一,每个手机号码只能在一个收发,有发信人的手机号,有时间,有内容,有的还有姓名,通过短信内容查到手机号码,具有涉案关联性; 其二,两个号码收发指定,具有对应性。从手机短信的合法性来看,要通过合法的入网手续或卡,办了手续后,合法使用,收到短信是合法的。因此,符合下列情况,法院还是有依据将短信作为有效证据的,但是要注意:

1)保护手内短信不被删除;保存好,手机内容有一定的储存空间;
2)固定下来,公证处的人员公证一下,摘成书面文字,进行公证,具有法定证明效力,对方要提供相当效力大的才能推翻。
3)诉讼时,交给法院,法院当场制成笔录。办公证时,注意保存手机型号,品牌,这样可以证明手机内容是无法修改的,这个一定要公证。
友情提醒,不要轻易将自己的手机借与他人发短信。否由,他人一旦发出不利已的短信,手机持有人不能证明不是自己所发,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九、在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时如何认定其效力?效力及认定
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来源于《合同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但首次被人民法院采用是上海法院一起案例。2002年上海一中院审理一起8848网上买卖案中,在国内第一次将经过公证取得的电子邮件作为定案依据。由于电子邮件的用户名、账户名、密码均是唯一的,任何人只要掌握了某一注册用户的用户名、密码,就可在任何地方,使用任意一台联网的计算机在该用户名所对应的电子信箱上收发、删除电子邮件,因此,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往往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

对于收到的电子邮件,一般人无法直接修改其内容,因为收件箱中的电子邮件是只读文件,拒绝删改。如果纯电子邮件信件的信头上均带有收发件人、收发件人的网址、收发件时间等详细资料,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可以结合其他补强证据认定。对于当事人而言,如果想将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提交法院,最好采用公证的方式,将电子邮件打开及打印内容的过程全程公证,将公证书提交法院。或将载有电子邮件的软盘交到法院,由法院主持双方在场打开邮件并打印内容。目前,上海一中院、二中院和浦东法院对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均有实践,公安部门对于邮件的源文件是否经过修改也可以进行鉴定。

十、如何认定传真件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

我们可以根据电信部门的记录来核实特定的时间点,当事人双方是否发生过传真往来行为。一旦证实发送过传真,必然会存在发件文件和收件的文件两份文件。当事人双方都有义务向法院举出自己手中的文件。在特定时间收取的两份文件修改之处便一目了然。如果传真件内容均为手写,且笔迹较清晰,一般可以鉴定出是否经过修改,应尽量让对方出具打印版的传真件,因手写本的有时很难时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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