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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健律师
安徽-阜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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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应适用《律师法》
更新时间:2011-07-07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的法律适用原则,律师会见应按律师法规定会见。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政协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524号(政治法律类137号)提案中的答复也明确说:"新修订的律师法,总结实践经验,对刑事诉讼法有关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的有些具体问题作了补充完善,实际上是以新的法律规定修改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此应按修订后的《律师法》的规定执行。"所以,已比较明确,刑诉法与律师法相冲突的地方,应执行律师法关于会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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