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李春律师
陕西-西安
从业14年 主办律师
111
好评人数
15330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 (法释〔2013〕16号,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通过)
更新时间:2014-04-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2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6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海事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请示》(沪高法〔2013〕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一章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海事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因此,海事法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简单的海事、海商案件。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应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为限。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