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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关系中“过河拆桥”要付违约责任
王越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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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服务 442人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从业14年

案情介绍:

XX房产事务所与严某签订了《居住用房出售经纪合同》,双方约定由该事务所独家代售其所有的房屋,并约定了相关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后严某以房屋自住不出售为由终止委托,继而将房屋卖售给由XX房产事务所介绍的买受方李某。事后XX房产事务所委托本律师出庭处理该纠纷。

案情分析:

本案中的《居住用房出售经纪合同》是由当事人双方依法签订的,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居间合同法律关系,XX房产事务所向严某提供了居间服务,通过带案外人看房等途径给涉案房屋的交易提供了订立合同的机会,客观上亦实际由看过房的案外人李某购买了涉案房屋。根据合同的约定,严某应向XX房产事务所支付相应佣金。

审判结果:

按照约定,严某向XX房产事务所支付相应佣金。事后,严某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院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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