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XX厂: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厂的委托,就贵厂与高某某关于房屋交易与产权交易相关事宜以及解决方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书:
一、事实依据:
贵厂与高某某签订的《协议书》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三、其他依据:
1、贵厂XX基建发【2003】X1号文件
2、贵厂XX基建发【2003】X2号文件
三、案件的具体情况:
贵厂于2004年4月与高某某签订《协议书》一份,贵厂将住宅区新建第X栋X单元XX号建筑面积约90平方米一套单元房,以房改成本价售给高XX,房屋售价980元∕㎡,高某某已支付购房款5000元。该合同签订3日内高某某应将其原有房屋X-X-XX栋交付贵厂,贵厂将新房钥匙交付高XX。由于贵厂与高某某对房屋赔偿款等问题存在争议,因此,贵厂同意高某某剩余购房款暂不结清。
贵厂与高某某的争议事项:
1、高某某原有房屋产权35.7%的相应价值在购新房时贵厂是否应给与置换。
2、因高某某原有房屋临街,贵厂是否应给与高某某所购新房补贴300元∕㎡。
3、贵厂在2003年冬至2004年春停止供暖,高某某认为应给与赔偿3000元。
4、高某某于2012年6月以50000元装修过原有房屋,其认为应给与装修补偿。
三、案件的解决方案:
针对上述四项争议,律师提出以下解决方案:
1、按照贵厂XX基建发【2003】X1号文件,附件1《西安XX厂家属区旧区改造拆迁安置办法》第五条规定,X-X栋已购买住房的住户,工厂将原购房款原价退还(无息)。因此,不存在高某某原有房屋产权35.7%的相应价值在其购新房时给与置换的问题。
2、根据贵厂XX基建发【2003】X2号文件第四条,X-X栋已购买住房的住户,工厂将原购房款原价退还(无息),按原购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贴50元。根据贵厂上述文件规定,贵厂应给与高某某原有房屋建筑面积50元∕㎡的补贴。
3、贵厂在2003年冬至2004年春停止供暖,律师建议可酌情给与高某某3000元赔偿。
4、关于高某某原有房屋装修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装修房屋的折旧最低年限参照“器具、工具、家具等”,以5年计。高某某原有房屋于2012年6月装修过,其装修花费5万元。固定资产残值率按照行业惯例一般不超过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为公平起见,固定资产残值率以中间值2.5%计。
根据固定资产年限平均法计提每年折旧额为【50000-(50000*2.5%)】÷5=9750元,高某某的原有房屋距今已使用1年6个月,高某某原有房屋折旧额总计为:9750*1.5=14625元,因此,贵厂应给与其补偿50000-14625=35375元装修残值。由于以上房屋装修资产价值没有经过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为暂估价值,因此,律师建议贵厂先给与高某某3.5万元的赔偿为宜。
上述2、3、4三项共计赔偿4.5万元为宜。
综上,以上四项争议问题双方解决后,对争议事项及双方后续问题:高某某所购新建房屋剩余款项的支付及贵厂办理新建房屋产权证,贵厂应与高某某协商另行签订合同,对以上问题作出详细约定。